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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责任意识,维护学校资产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唐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珍惜爱护仪器设备。校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占用、使用的仪器设备特点和保管条件,建立具体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责任到人,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三条 凡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情节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理,并令其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由于下列行为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视为责任事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1.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员许可,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不听从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5.因工作失职,责任心差,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6.有意制造事故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技术鉴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可不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仪器设备损坏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原因,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自然损耗、损坏的;
3.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引发仪器设备损坏的;
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仪器设备意外损坏的;
5.经公安部门或安全工作处(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第三章  处理办法和权限
第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管理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报告,其中丢失事故要同时向安全工作处(部)报案;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安全工作处(部)分别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填写《唐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经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对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对重大责任事故,要结合典型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第八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按零配件的价值计算;
2.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按修复费用计算;
3.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按整台设备的折旧价值计算(折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的,按30%~50%赔偿;
2.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0元以下的,按20%~50%赔偿;
3.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按10%~30%赔偿。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共同承担赔偿费。各单位不得使用任何经费给予报销。
第十条 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可作为私人用品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用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和处理,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限可根据赔偿人的偿还能力,确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分期偿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赔偿费的催交工作。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在使用我校仪器设备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的,由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院发〔200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