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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1〕256号)及《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唐政发〔2008〕36号)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推动固定资产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使用、维护维修、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及水、气、暖管道等;
    2.专用设备。本办法专用设备主要指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卫生医疗、食品加工、专用仪器仪表、文艺、体育等设备;
3.通用设备。本办法通用设备主要指非专业的、可通用的常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车辆、图书档案、机械、电气、通信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等设备;
    4.文物及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者接受捐赠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及院系部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包括电子图书;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同时包括未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制、自建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用外币购入的进口设备,按设备价格、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关税、海关手续费等总值入账,并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机构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固定资产归学校统一所有、统一监督管理,占用单位负责使用并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对固定资产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设立一级归口管理单位及二级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作为一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由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归口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陈列品及无形资产(主要指计算机软件)的管理、监督、检查;
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含在建工程)、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含电子图书)的管理;
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文物陈列品(主要指档案馆、校史馆物品)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起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全校固定资产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配置、调剂工作,推动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
6.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工作;
7.指导、督查校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8.负责固定资产数据统计、核实、报告、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制定本归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本归口单位学校固定资产的帐、物管理;
3.负责本归口单位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本归口单位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5.负责本归口单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
6.完成上级交给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和校属各使用单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归口管理及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能离岗,交接情况同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尤其是资产量较大的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单位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接受其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九条  土地及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属单位,应在该单位成立十五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校属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变动的十五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要认真清查本单位固定资产存量,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核查统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将产权检查情况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并抄报学校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各归口管理单位和校属各使用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并责任到人。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赔偿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固定资产入账、异动等账务数据和信息变动、补充工作要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每半年要自行清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务必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学校固定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无偿调拨,调到校内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使用。
第六章  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使用单位之间固定资产调拨,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调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单,经使用人、保管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交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报废单,经使用人、保管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向校外调拨时,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调拨划转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属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是校属各单位和教职工应有的义务和责任,要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固定资产可能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职责要求,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学校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固定资产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政策情节严重,造成学校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4〕16号)同时废止。